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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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经2022年7月12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CS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体育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和带领广大体育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体育学科和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为体育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体育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繁荣体育学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为体育中心工作服务,为提高体育科学化水平服务,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和“科学引领体育、科技支撑体育”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体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体育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体育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健身理念与方法,开展青少年体育教育活动,向社会提供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体育素养。

(三)开展体育科学相关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活动,不断更新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提高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开展体育科学相关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科技产品展览展示,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多方科技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专辑、科技文献、体育学术与科普书刊相关的音像制品和其他技术资料;组织编写学科发展报告,引领体育学科发展;用各种方式传播体育科学技术信息。

(六)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境)外相关团体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地区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推举会员代表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七)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论证,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战略决策、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机构和人员评价、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工作,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八)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体育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体育科技人才。

(九)推动体育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维护体育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为会员提供多方面服务和各种活动。

(十一)兴办有利于体育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学生会员(Student Membership):在读的体育及相关专业的大学学生和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Membership):在体育及相关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

(三)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ship):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在管理岗位任重要职位的体育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四)会士(Fellow Membership):在体育及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五)荣誉会员(Honorable Membership):为本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六)外籍会员(Foreign Membership):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从事体育或相关领域工作,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科研、训练、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外籍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或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停止,已交会费不退。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员超出应交会费期限6个月以上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由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有一定影响、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员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秘书长应是有运营和管理经验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如刑事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运营,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如外事、法律和有关行业科技等)顾问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中区一个运动的人体象征体育,三环交叉图形象征科学技术,二者融为一体,蕴含着体育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必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的理念。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2日第9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